杨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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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帆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0日 92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A,女,汉族,某钻井总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满元,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

原告A与被告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满元、杨帆,被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回借款本金14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LPR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20年4月,双方核算后,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48000元,并承诺2020年7月24日前将借款还清。后经原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A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8日,被告A向原告A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A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78000),借款时间:2020.4.18日,身份证号:XXXX,借款人:A2020.4.18”。2020年4月25日,被告A向原告A出具借条二张,借条载明:“今借A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借款时间:2020.4.24-2020.7.24日止,借款人:A2020.4.25日”,“今借A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借款时间:2020.4.24-2020.7.24日止,借款人:A”。2021年5月13日,被告A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表一份,计划表载明:“信用卡0357,2万,5月30日前2万还清,信用卡工行4万,三个月还清,余额7万元每月还1万”。上述借条和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表、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的金额,双方在借条中虽约定借款金额共计148000元(78000元+50000元+20000元),但在还款计划表中,又将还款金额约定为13万元(20000元+40000元+70000元),鉴于双方之间存在出借信用卡后,再核算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表的情形,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金额以最后出具的还款计划表记载的金额为准。在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明确约定,视为没有利息,但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支持被告按照2021年11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支付130000元自2021年11月24日(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抗辩2020年4月,曾向原告提出过借款请求,但原告仅是出借信用卡给被告,信用卡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出借的功能,本案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被告已归还原告信用卡,不存在欠原告148000元的事实。但本案中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且原告除以信用卡出借资金之外,还有通过支付宝转账提供借款的方式,故出借信用卡的60000元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应返还财产及资金占用利息,剩余70000元的合同有效,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本案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认定。另,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均在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之前,故对被告抗辩不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A支付借款130000元自2021年11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原告A负担360元,被告A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帆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商案件诉讼代理及非诉讼商事法律业务。曾担任多起涉黑、涉恶的刑事案件辩护人。办理了多起婚姻家庭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