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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

发布者:杨向东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2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件中,杨律师代理的是被告医院方。

案件经过:原告父亲余XX。平素身体很好,因夫妻矛盾致胃部不适诱发胃炎,随于 2012 年 2 月 5 日入住 451 医院消化内科。2 月 12 日胃炎病愈,后医生告知怀疑胆总管结石及胆囊泥沙结石,建议继 续治疗,医生建议做一种无损伤的类似胃镜检查的取石术,2 月 13 日晚行 ERCP 术,术后流食,胸闷,肚胀,腹硬;2 月 15 日晚行第二次 ERCP,这次时间较短。2 月 22 日晚第三次行 ERCP 术,这次时间最长,术后患者出现上腹不适,腹疼、发热,体温 38.1 度,休克。2012 年 3 月 4、5 日,腹腔穿刺抽腹水,2012 年 3 月 6 日于左下腹腹腔直管引流术,腹腔引流为黄色浑浊液, 每日 1000-1700 毫升左右,经胃管注入美兰后 20 分钟从腹腔引流管有美兰流出。患者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 21:10 分以“1、空腔脏器穿孔,2、弥漫性腹膜炎,3、重度营养不良,4、低蛋 白血症”等转入腔镜二区继续治疗,3 月 14 日下午在局麻下行腹腔引流术,引流出大量黄色 恶臭味脓液,给予腹腔引流。2012 年 3 月 20 日 22:17 分,患者呼吸减慢至停止,心率下降 至 65-40 次/分,血压测不到, 昏迷,急给予吸痰、人工呼吸,应用肾上激素、诺贝林、多巴胺等药物抢救治疗。3 月 24 日胃管及腹腔有出血,2012 年 3 月 27 日 6:42 分,自主呼吸停止, 血压下降,患者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 11:06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1、呼吸循环衰竭; 2、脑干急性缺血缺氧性损害;3、应激性溃疡;4、空腔脏器穿孔;5、弥漫性腹膜炎;6、重 度营养不良;7、低蛋白血症;8、胆总管结石;9、胆囊结石伴胆囊炎;10、右下肢静脉血栓 形成;11、电解质紊乱。原告认为,被告在为患者行 ERCP 术时,造成患者空腔脏器穿孔,又没有及时按规范实施剖腹探查术进行抢救治疗,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造成患者病情加重最后不幸死亡。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和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九八六医院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状所列的理由是基于患者家属对医疗知识的不了解、不理解,医疗行为是基于临床医学,没有任何一家医院能够保证所有患 者治疗后都能够痊愈。本案患者入院时既有多项原发病,入院后发生穿孔及此后器官衰竭,并 非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所导致的,根据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没 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 年 2 月 6 日,余XX以“上腹胀痛不适 3 月余”主诉于被告九八六医院,当日初步诊断为:“1、上消化道出血;2、慢性胆汁返流性胃炎;3、十二指肠球部溃疡。” 最后诊断为: “上消化道出血;慢性胆汁返流性胃炎、十二指肠球部溃疡。 ”2012 年 2 月 9 日补充诊断为: “1、双肾囊肿。 ”2012 年 2 月 10 日,被告医院向余XX进行告知, 内容包 含:“ 目前治疗方案:1、抑酸、保护消化道粘膜、止血、支持、对症治疗;2、必要时外科手 术治疗;3、积极做好随时抢救准备。主要药物副作用:1、所有药物强能会引起过敏反应。所有药物可出现皮疹、肝、肾功能一过性损害。”余XX本人签字表示同意:“病情已知晓,同 意诊疗。 ”2012 年 2 月 12 日补充诊断为: “1、结石性胆囊炎;2、胆总管结石;3、胆总管 上段狭窄。 ”2012 年 2 月 12 日余XX出院诊断为: “主要诊断:上消化道出血;其他诊断: 慢性胆汁返流性胃炎、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结石性胆囊炎、胆总管结石、胆总管上段狭窄、双 肾囊肿。 ”共住院 6 天,从 2012 年 2 月 6 日至 2 月 12 日,后余XX出院。

2012 年 2 月 13 日,余XX以“检查发现胆管结石 2 天等”主诉至被告医院再次进行治疗, 入院初步诊断为: “胆总管结石、胆囊结石伴胆囊炎,双肾囊肿。 ”医院诊疗计划:1、查三 大常规、生化全套;2、查肿瘤系列;3、查心电图、胸透、腹部B超;4、消炎、保肝、支持、 对症治疗。本次治疗最后诊断为:1、胆总管结石,2、胆囊结石伴胆囊炎;3、双肾囊肿。补 充诊断为:1、不全性肠梗阻;2、急性肾功能不全;3、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4、空腔脏器穿 孔。2012 年 2 月 13 日,余XX委托其女余屏作为其在被告医院诊疗期间的代理人。代理权限 为:承认、放弃、确认、结算、变更住院期间的有关事宜。

另查明:1、2012 年 2 月 13 日,余XX的委托代理人其女余屏在被告医院发放的“解放 军第 451 医院诊疗情况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2012 年 2 月 13 日,余XX本人及其女向被 告医院确认: “病情已知,同意治疗。 ”2、2012 年 2 月 13 日,余XX及其委托代理人其女 余屏与被告医院间进行了“ E R C P及E S T网篮取石治疗术前谈话” ,记录显示内容包含: “必要时多次E R C P及镜下取石治疗术;若结石较大,则须行网篮或液电碎石术后方可取 石……15、因十二指肠乳头小、畸形、或肿瘤、结石巨大等因素导致E R C P治疗失败……。” 余XX本人及其女向被告医院确认: “病情已知,同意治疗。 ”3、2012 年 3 月 13 日,被告 医院向余XX家属进行告知,余XX属于危重症,加之高龄,危险程度更大,随时可能发生呼 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女及其妻表示接到通知。4、2012 年 3 月 21 日,被告医院向余XX家属 进行告知,余XX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出现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的相关情况,其女及 其妻表示接到通知。5、2012 年 3 月 23 日,被告医院向余XX及其家属告知了 13 项术中术后 可能发生的术中困难、术后效果并发症,包含:因患者情况极差,病情危重,术中随时可能出 现心跳、呼吸骤停,危及生命。余XX及其妻、其女均向被告医院确认对医生介绍的情况已经 了解、对手术危险性与可能发生的问题表示理解。6、余XX从 2012 年 2 月 13 日起至 2012 年 3 月 27 日不幸去世,分别在被告医院的消化内科、内镜外科二病区进行诊疗。


另查明:被告医院的病历显示内容包含:“诊治经过:于 2012 年 02 月 13 日、2012 年 02 月 15 日、2012 年 02 月 23 日 3 次行 ERCP 诊治。2012 年 02 月 25 日 日出现上腹不适,体温 38.1℃。 2012 年 02 月 26 日出现胜痛、休克,经抗休克治疗后休克逐渐纠正。于 2012 年 02 月 27 日出 现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经溶栓后右下肢水肿减轻。2012 年 03 月 04、05 腹腔穿刺抽腹水。 2012 年 03 月 06 日于左下腹腔置管引流术,腹腔引流为黄色混浊液,每日 1000-1700m1 左右。 经胃管注入美兰后 20 分钟从腹腔引流管有美兰流出。每日腹腔灌洗。于 2012 年 03 月 12 日 21:10 以“1.空腔脏器穿孔 2.弥漫性腹膜炎 3.重度营养不良 4.低蛋白血症 5.胆总管结石 6. 胆囊结石伴胆囊炎 7.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转入腔镜二区。患者经搬动后出现体温 38.6℃ , 脉搏细弱,脉氧 98,心率达 130 次/分,血压波动于 84-88/46-58mmHg,张口呼吸,费力, 自 觉胸闷、气短,30 次/分左右。补充诊断:感染性休克。给予加快输液后于 2012 年 XX 月 XX 日 生命体征逐渐稳定,脉搏细弱,脉氧 98,心率 100-110 次/分,血压波动于 90-100/65-70mmHg, 呼吸较前顺畅, 自觉胸闷、气短减轻,20 次/分。转入后 24 小时腹腔引流 1700ml,黄色有恶 臭味液体。于 2012 年 03 月 14 日下午在局麻下已行腹腔引流术。从右上腹部切口放置乳胶引 流管 1 根,麦氏点切口放置乳胶引流管 2 根,将原在消化内科左下腹腔的引流管换成直径 0.8cm 引流管,放入盆腔。引流出大量抽黄色恶臭味脓液。给予腹腔引流。持续给予输注红细胞、血 浆、人血白蛋白、应用三合一等营养支持、抗炎、对症、胃肠减压、抑制腺体分泌等治疗。于 2012 年 03 月 20 日 22:17 呼吸减慢至停止,心率下降致 65 次/分-40 次/分,血压测不到,脉 搏触及不清,昏迷,急给予吸痰和人工辅助呼吸,吸出大量白色粘痰。应用肾上腺素、洛XX、 尼可刹米、多巴胺等药物升压及兴奋呼吸中枢。同时通知呼吸内科、心内科、麻醉科、神经内 科,急速参与抢救。患者意识消失,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麻醉科急给予气管插管成功, 人工呼吸,间断吸痰。患者自主呼吸略有恢复,很弱不能维持患者生理需求,呼吸科给予应用 呼吸机人工呼吸,同时给予激素、能量合剂保护重要脏器功能和碳酸氢钠纠酸等综合治疗。补 充诊断:1.脑干急性缺血缺氧性损害;2.呼吸、循环衰竭。于 2012 年 03 月 24 日出现胃管及腹 腔有出血。补充诊断:应激性溃疡并出血。继续给予输液、输血、血浆、蛋白及应用止血剂等 治疗。于 2012 年 03 月 27 日 6:42 自主呼吸停止,血压下降,心率减慢,出现循环衰竭,继续 持续应用呼吸机维持呼吸,应用呼吸三联针。同时电话急请心脏内科主治医师李XX及呼吸内 科谢XX主治医师协助会诊抢救。于 2012 年 03 月 27 日 7:19 心跳停止,立即给予心前区叩击, 心脏按压,静脉注射心脏三联针,心跳无恢复,继续间断应用呼吸三联针及心脏三联针,继续给予呼吸机维持呼吸,输液扩容、纠酸等治疗。持续心脏按压仍无意识及心脏跳动,瞳孔散大 固定,无光反射存在。经抢救无效,2012 年 3 月 27 日 11:06 终止抢救,患者家属同意停止抢 救,患者死亡,家属拒绝擦洗患者身体。死亡诊断:1.呼吸循环衰竭 2.脑干急性缺血缺氧性损 害 3.应激性溃疡出血 4.空腔脏器穿孔 5.弥漫性腹膜炎 6.重度营养不良 7.低蛋白血症 8.胆总 管结石 9.胆囊结石伴胆囊炎 10.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 11.电解质紊乱。 ”2012 年 3 月 27 日, 余XX不幸死亡。出院诊断为:“主要诊断:呼吸循环衰竭;其他诊断:急性脑缺血缺氧性损 害、空腔脏器穿孔、弥漫性腹膜炎、重度营养不良、右下肢静脉血栓、电解质紊乱、胆总管结石。 ”

2022 年 6 月 14 日,原告余X申请对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余XX 的死亡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被告的诊疗行为与余XX死亡后果参与度进行鉴定。2022 年 8 月 30 日,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退函》(陕公正司鉴[2022]鉴退 48 号) :“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 2022 年 7 月 20 委托的 (陕 01 鉴 1477 号) 余X与解放军第九八六医 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因申请人不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依据《司法鉴定程 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四) 款之规定,现将委托资料退回。 ”

另查明,余XX有如下继承人:妻:张XX,子:余X,女:余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方并未明确患者余XX受到了何种具体的损害,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方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 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结合本案实际,原告未能举证患者不幸去世是受到 了具体的何项损害,患者因自身疾病病情原因不幸去世,被告医院积极进行了救治,在诊疗过 程中充分进行了告知,亦无过错,故依法对原告方的诉请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X要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2166.3 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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