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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后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

发布者: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2023年09月26日69人看过举报

20203月、10月李大多次向王某借款,但未全部偿还,王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20213月法院查封了李大与妻子孙某共有的A房产(登记在李大名下),后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大偿还王某34万元。但李大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王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得知在202012月,李大与妻子孙某登记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A房产归儿子李小所有,A房产剩余贷款以及其他所有债务均由李大承担。20237月王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将李大、孙某、李小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大、孙某将A房产赠与李小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

本案中,李大将A房产无偿赠与李小所有,该赠与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利益,给王某造成债权难以实现的损害后果,据此,王某申请撤销该赠与行为,法院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大将涉案A房产房款的36万元(72万元*50%)无偿赠与李小的行为。《民法典》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对于夫妻一方负债后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撤销相关财产处置行为的方式进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规定内容进行了完善,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夫妻一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撤销相关财产处置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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