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仲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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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某与青岛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案

发布者:高仲勋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1日 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于1986年12月在某某机械修配厂参加工作,工作年限28年。2012年5月3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12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工作地点是市北区××路××号,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不仅克扣工资,还要求原告每个工作日加班两小时、每周法定休息日加班一天(8小时),因被告实行电子考勤导致其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加班费;原告亦未享有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福利待遇,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判决:

一、被告青岛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刁某某支付2018年的年终奖500元;

二、驳回原告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两案合并),由被告青岛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原告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签字认可收到。原告虽辩称其签字的《声明》为格式合同,但从声明的内容看,合同日期、不续签原因等处于最显著位置,而且内容均非事先打印,而是手动填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签字捺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否认该证明的真实性。

高仲勋律师,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青岛市惠企法律服务联络员,曾在青岛市司法局行政应诉处参加岗位锻炼,擅长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商查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