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 年 3 月 8 日,甲入职A 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双方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2023 年 3 月 8 日至 2026 年 3 月 7 日,约定试用期 6 个月、试用期工资 3000 元 / 月,实行一周六天标准工时制。
入职后,A 公司制定认筹、认购任务并以任务不达标为由对甲罚款;同时制定考勤制度,对迟到、离岗等行为设置罚款,甲在职期间累计被罚款 640 元。2023 年 9 月 29 日、10 月 7 日,A 公司两次向甲发出《员工转岗通知书》,将其从置业顾问调至楼栋管家岗位,甲明确提出异议并拒绝调岗。
2023 年 10 月 11 日,A 公司以甲 “不能胜任工作、拒绝调岗、连续旷工 3 天” 为由,向甲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甲不服,向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 A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持甲部分诉求。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后甲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甲诉讼请求包括: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佣金提成、加班工资,退还罚款、支付欠付工资、补缴社保及赔偿失业保险损失等。
二、判决结果
三、案件分析
(一)补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A 公司虽在甲入职 2 个月后才补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覆盖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补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情形,甲权益未受损。法院据此认定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契合《劳动合同法》惩罚性条款的立法本意。
(二)A 公司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约
(三)佣金提成应足额支付
双方约定佣金按销售额千分之三计提,甲已完成对应销售业绩,未发放佣金 3002 元。A 公司以员工离职为由拒付剩余佣金,无合法规章制度依据,且系自身违法解约导致甲无法完成后续工作,故需支付剩余佣金,抵扣 A 公司垫付的个人社保后,实际支付 1292.75 元。
(四)罚款效力分情形认定,加班工资诉求无证据不支持
(五)社保补缴及失业保险损失诉求不予处理 / 支持
A 公司已为甲补缴在职期间社保,补缴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甲入职未满 1 年,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故失业保险损失诉求未获支持。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房地产行业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核心聚焦调岗合法性、规章制度效力、薪酬发放及违法解约责任四大劳动用工核心问题,对企业用工管理和劳动者维权均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