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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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不是绝对的“免刑金牌”!

发布者:秦敏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571人看过

  “重庆女子高空抛子案”备受社会关注。警方披露的基本情况是:某女在22楼家中突发狂躁,持菜刀将其婆婆砍伤后,将3岁幼子向窗户抛下并导致其坠地身亡。

   那么,某女突发狂躁是否会影响她承担刑事责任呢?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才接受刑罚的惩罚,对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大小受到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等因素影响。

   我国《刑法》第18条,对精神障碍方面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了以下三种规定:一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就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对行为无认知或者无法控制,因此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送去强制医疗;二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就是说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认为,这类病人包括周期性精神病、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三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指的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在本案中,某女的刑事责任能力,要通过相关的司法鉴定(精神病鉴定),结合相关的证据,分析她在持刀伤人、扔孩子的时候,是否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需要司法机关通过程序予以确认。

   “张扣扣故意S人案”、“重庆姐弟坠亡案”、“北大学生S母案”等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被告人或者律师都提出过“精神病鉴定”申请,但是司法机关认为结合全案的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拒绝了鉴定申请。

   小结:精神障碍不一定免责。如果行为人精神病重症不负刑事责任,可以送去强制医疗;如果间隙性精神病人作案时处于精神正常期间,应当负责;如果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轻症),应当负责,但是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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