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风险
1、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 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董事或经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2.1、作为公司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损害股东利益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作为公司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抽逃出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财务,致使人格混同,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连带责 任,其配偶、子女名下财产亦需用于支付债务
3、在执行程序中,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限制出境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 (2)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 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2)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3) 司法惩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 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 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风险
《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常见的单位犯罪:1、虚开发票类犯罪 2、商业贿赂类犯罪 3、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4、非法经营类犯罪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等
(三)行政责任风险
《公司法》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