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婚前一方全款购买,且房产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的房子
——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该房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二: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四: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
——如有明确约定,依照约定处理,例如:可以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处理,属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五: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不动产的归属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六: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还能追回来吗?
——不一定,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属于恶意购买、或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