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慧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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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房产归属的问题

发布者:罗慧娟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75人看过

情形一婚前一方全款购买且房产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的房子

——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该房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二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四: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

——如有明确约定,依照约定处理,例如:可以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处理,属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五: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不动产的归属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六: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还能追回来吗?

——不一定,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属于恶意购买、或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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