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陕西省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婷,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文某因与被上诉人戴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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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上诉人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