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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媚媚律师成功案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成功脱责案)

发布者:易媚媚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31日 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易媚媚律师成功案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成功脱责案)

  案例基本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代理律师:易媚媚律师(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地位:被告

 

  案情简介

 

  原告C受雇于某抛光厂从事抛光工作,在工作中因操作抛光机时五金件脱落被打伤面部及四肢,住院治疗20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被告A作为其直接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被告B(工厂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88,115.02元。

 

  原告主张:其由A直接雇请,日常工作安排及报酬均由A通过微信下达和转账,故A系其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A委托易媚媚律师代理应诉,主张其并非原告雇主,仅为B代为管理工厂的员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B亦出具说明,自认其为实际雇主。

 

  律师工作与代理策略

 

  一、精准锁定“适格被告”问题,实现成功脱责

 

  易媚媚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锁定本案核心辩点——A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律师从以下维度构建抗辩体系:

 

  挖掘被告D自认:被告D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承认:“A是其工厂员工,并听从其指示负责员工管理和发放工资等事宜。C是由其本人雇请在‘良江抛光厂’工作……其本人确认C与A无任何雇佣关系。”易媚媚律师当庭引用该份《说明》,将实际雇主身份锁定于D。

 

  查明工厂实际运营主体:“良江抛光厂”未办理工商登记,所有业务均以D名义对外承接,D系工厂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A仅为D管理工厂事务的员工,其雇请原告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D承担。

 

  印证代发工资性质:虽然A通过微信向原告下达工作安排并转账报酬,但该行为系受D委托代为管理及代发工资,并非以个人名义雇请原告。

 

  二、辅助论证损害赔偿项目

 

  在成功主张A不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易媚媚律师仍就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提出合理异议,为备用抗辩提供支持:

 

  残疾赔偿金:主张应按肇庆地区标准42,293元/年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63,974元/年;

 

  误工费:建议参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976元/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十级伤残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原告未举证证明伤情影响劳动能力,该部分不应支持;

 

  交通费:原告未提供发票,缺乏事实依据。

 

  三、诉讼策略与结果

 

  庭审中,原告C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同意由被告D一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D为C的实际雇主,应对本次事故承担60%的赔偿责任;A并非适格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D出具《说明》承认A系其工厂员工,C系其本人雇请,确认C与A无任何雇佣关系。法院据此未判决A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D赔偿原告112,171.22元(已扣除A代付的77,443元);驳回原告对A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本案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成功实现被告脱责——通过锁定实际雇主身份,使被代理的当事人免于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被告成功抗辩的典型案例。

 

  善用共同被告之间的自认——对方共同被告出具的书面《说明》成为最有力的免责证据,展现了律师在案件中精准识别有利证据的能力。

 

  厘清了“职务行为”与“个人雇请”的界限——员工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管理事务、代发工资,不因此成为劳务关系的接受方,法律后果应由雇主承担。

 

  明确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主体认定规则——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实体,其实际经营者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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