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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促调,分六期回款——郑杨律师为客户全额保全145190元货款,加设“加速到期”违约条款

作者:郑杨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作为原告武汉AJ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拿到这份调解书时,我的判断是:这是一个对当事人而言务实且稳妥的结果

 一、接手案件时的基本判断

接案后,我首先对案件做了全面梳理。原被告之间签订有《脱漆剂及漆雾凝聚剂等长单采购合同》,原告依约多次供货,双方多次对账确认了20258月、10月、11月三笔货款合计244170元,原告已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被告。被告仅于2025129日支付了第一笔98980元,尚欠145190元。

这个案子的核心优势在于: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有书面合同、对账记录、发票交付记录,被告对欠款金额本身没有实质性争议空间。这就为调解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与此同时,我也在评估风险。被告是一家注册资本1亿元的汽车制造业企业,并非没有偿付能力,但拖欠货款本身说明其可能存在资金周转压力。如果坚持诉讼到底,即便胜诉,后续执行也可能面临困难。因此,我在一开始就确立了“以诉促调” 的基本策略——通过诉讼程序向被告施压,同时保持调解的开放态度。

 二、调解过程中的策略考量

案件进入法院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对欠款事实本身没有提出实质性抗辩,这在调解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有利因素。

在调解谈判中,我主要围绕以下几个维度进行权衡:

(一)本金是底线,利息可以谈

原告诉请中包含了资金占用损失——202613日至621日期间的1883.55元,以及后续按年利率3%计算的损失。这笔利息金额本身不大,但代表着原告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调解中,“放弃利息”往往是换取被告接受分期方案的重要筹码。最终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意味着利息部分被放弃了。这个让步是有意为之——用较小的利息损失,换取被告对145190元本金的完整确认和分期履行承诺。

(二)分期付款:平衡双方利益的现实选择

被告希望分期付款,说明其确实存在资金压力。如果坚持要求一次性付清,被告可能无力支付,最终走到执行阶段反而耗时更长、成本更高。

最终达成的方案是分六期支付,每期24198.33元,从2026714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这个方案的设计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分期期数适中(六个月),不算太长;二是每期金额不大(两万四左右),被告的履约压力相对可控;三是支付节点明确(每月20日前),便于监督履行。

(三)“加速到期”条款:为债权加上安全锁

这是最关键的保障性条款——如果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未支付的全部款项提前申请强制执行。

这个条款的设计用意很明确:给被告履约压力,给原告退出机制。被告按时还款,大家相安无事;被告一旦违约,原告不需要等六期全部到期再追讨,可以直接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这相当于在分期付款的柔性安排之上,保留了一个刚性的救济通道。

 三、为什么说这是一个务实的结果

从原告的角度来看,这个调解结果有几个明显的优势:

第一,本金全额保全。145190元的货款没有打任何折扣,这是最重要的底线。

第二,规避了诉讼和执行的不确定性。判决虽然有强制力,但被告如果拖延履行,原告还要经历申请执行、查控财产等程序,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都不低。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告违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上更快捷。

第三,“加速到期”条款提供了有效的违约制约。 这不是一个“软性”的分期协议,而是一个带有明确违约后果的法律文书。

第四,避免了双方关系的彻底破裂。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通过调解而非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保留了未来继续合作的可能性。

当然,这个结果也有代价——放弃了利息和资金占用损失。但从整体来看,用较小的利息损失,换取本金的全额回收和一条清晰的履约路径,这个交换是值得的。

作为代理律师,我的职责不是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寸步不让,而是在充分评估风险与收益的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一个在法律上和商业上都可行的最优解。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6)黔2322民初**/*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6616日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AJ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杨(湖北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LK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及原告诉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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