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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合伙人律师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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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婚同居?

作者:干虎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8次举报

非婚同居的现代发展呈现出四个阶段的特征:

第一个阶段,同居是少数玩世不恭之人的前卫之举,此时的大部分人都是直接结婚的;

第二个阶段,同居则被广泛接受并实践为婚姻的先导,通常同居双方并不会生育孩子以至于它被看作“是反抗中产阶级婚姻的序幕……直接结婚从正常变为异常”;

第三个阶段,同居成为人们所接受的婚姻的替代手段,亲子关系不再受到婚姻的严格限制;

未来的第四个阶段,“同居和婚姻将在生育和抚养孩子方面不再有所区别,亲子关系的转变过程完成。”

各阶段在时间长度上可能有所变化,但一旦社会进入某个阶段则不再可能返回到上一阶段,同时,一旦达到某一个特定的阶段,之前的任何模式亦能够并存。就个体水平来说,情况也是如此。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非婚同居对特定当事人的含义都可能不同。可见,按照这种研究路径,我们更应当将非婚同居视为某种过程而不是具体的事件,因为即便就此个体的同居来说,其性质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综合目前对同居的各种研究,

在第一个阶段中,同居是独特的社会现象,同居者本身对同居作为道德反叛的之外的其他价值没有清楚的认识,因而不具有普遍意义,也缺乏制度保障;

第二个阶段中,同居是为婚姻服务的,亦没有独立的意义;

第三个阶段则表明婚姻已经不是建立家庭生活的唯一途径,同居本身就意味着家庭,非传统家庭演化为传统家庭的替代,因而具备独立的立法价值,产生了类似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但不排除采取诸如形式补正的方式获得与婚姻等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个阶段,同居与婚姻完全等同,不仅是功能上的等同,而且是效力上的等同,采取何种生活模式需要根据主体的意愿。在前三个阶段,婚姻仍然是社会生活模式的主体,但是重要性呈递减态势,至第四个阶段,婚姻与同居形成均势。


干虎律师,联系电话:18080969978,中共党员,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19余年,主要代理民、商案件和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