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85.77776万元、利息2119.449452万元,共计5805.227212万元;
判令被告物资公司对前述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均合法有效。
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部分成立,法院在本金900万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利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物资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干虎律师
发布者:干虎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5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85.77776万元、利息2119.449452万元,共计5805.227212万元;
判令被告物资公司对前述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均合法有效。
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部分成立,法院在本金900万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利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物资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