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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龙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7月1日,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补XX(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执业证号143XXXX10316606。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南XX律师,执业证号143XXXX10360171。

被告:刘XX,男,苗族,出生于1969年9月9日,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补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9172.78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234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15.4%暂计算至2023年1月20日的利息为37772.7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剩余59172.78元。后续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15.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3日,被告刘XX因其生意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允诺并通过中国XX银行向被告本人账户转账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借到原告10万元,利息按三分/月计算,借款用被告本人工资抵押。2022年1月13日,被告因资金困难未能及时还款从而出具《还款承诺》,约定被告需在2022年4月30日以前偿还原告全部欠款本息。后续被告仅在2022年5月1日偿还2000元,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XX辩称:被告和原告不是朋友关系,双方互不相识。被告是有借过10万元,但不是向原告借的,而是向张X借的。借钱以后实际按照月息4分支付了1万多元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经案外人张X介绍,被告刘XX向原告杨XX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三分。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向被告在借条上载明的收款账户(怀化XX公司尾号为1857的账户)转账10万元交付了借款。经原告催收,2022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一份,载明:被告承诺于2022年4月30日向原告归还10万元借款本金,还清本金后请求减免借款约定所欠利息,如果到期未全额归还借款,愿意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全部本息还清为止。期限届满后,原告委托案外人张XX收借款,被告于2022年5月1日偿还了2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身份信息复印件、借条复印件、银行转账电子凭证、《还款承诺》、微信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向原告杨XX借款10万元,原告亦已将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借条载明的被告银行账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辩称并非向原告借款的抗辩主张,因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双方约定月息三分,即月利率3%,但被告未能及时还款,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还款承诺后亦未能依约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本院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调整如下: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被告应付利息为23145.21元(10万元×24%÷365天×352天=23145.21元);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本院仅支持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3月30日利息为38080元(10万元×14.6%÷365天×952天=38080元)。以上两项利息共计61225.21元,减去被告已偿还的2000元,尚欠59225.21元利息未付。对于被告辩称其已偿还1万多元利息的抗辩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杨XX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至2023年3月30日所欠利息59225.21元,并按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按年利率14.6%,从2023年3月31日起继续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31元,依法减半收取1765.5,由原告杨XX负担23元,由被告刘XX负担17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龙律师,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怀化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220********7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