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案例:保险合同纠纷,车辆过户后驾乘意外险拒赔,代理家属全额获赔120万元保险金
承办律师:尤晓雪(广东省湛江市专业保险合同纠纷律师)
## 案件背景
案涉车辆原车主为车辆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基础保额60万元,约定节假日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加倍赔付至120万元。保险在有效期内,车辆完成买卖过户,被保险人变更为新车主。
新车主在周日驾驶该车辆时,车辆意外坠入鱼塘,导致驾驶人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处于保险有效期,且属于节假日,按照保险约定应当加倍赔付保险金。受害人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多项理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受害人家属作为保险受益人,委托湛江尤晓雪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120万元保险金。
## 案件经过
原车主为涉案车辆投保驾乘人员意外险,保险合同约定节假日发生意外可双倍赔付。保险存续期间,车辆通过买卖完成过户登记,车辆所有权转移至新车主。后新车主在周日驾驶案涉车辆发生意外,车辆坠入鱼塘,驾驶人溺水死亡。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该意外死亡事实。
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提出多重理由拒绝赔付,对死亡事故性质、驾驶人驾驶资格、车辆过户后的保险权益提出质疑。双方协商理赔无果,受害人家属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尤晓雪律师作为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共同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案诉讼。
## 争议焦点
1、**车辆过户之后没有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车辆受让人是否承继保险合同权利义务,新车主是否属于适格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赔。**
2、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足以认定本案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溺水死亡;保险公司主张需要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才能理赔,该主张是否成立。
3、事故发生于节假日,是否满足保险条款约定加倍给付120万保险金的赔付条件。
4、保险公司拒赔情形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保险公司没有提交免责证据,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 诉讼过程
尤晓雪律师依托湛江地区保险纠纷办案实务经验,开展全套代理工作:
1、完整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保险保单及保险条款、车辆过户登记资料、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出具事故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事故、亲属身份、保险合同效力、车辆转让全部事实。
2、法律层面重点引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规则,明确车辆转让,保险标的的受让人自动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不办理保险批改,不影响受让人主张保险理赔**。
3、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进行反驳:公安派出所出具官方证明,已经证实属于意外溺水死亡;保险公司主张案件存在其他情形不属于意外,应当由保险公司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保险公司不能仅仅以缺少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拒绝理赔。
4、结合事故发生时间属于周日节假日,论证完全满足保险合同节假日加倍赔付的条件,应当赔付120万元保险金。
5、庭审完整出示全部证据,发表代理意见,厘清举证责任分配,指出保险公司没有提交任何属于保险免责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法院支持全部保险金诉求,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判决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尤晓雪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1、判令保险公司向本案全部原告(受害人家属)支付保险金**1200000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 案件意义
1、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车辆)转让过户,**受让人自动承继保险合同权利义务,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尤晓雪律师作为湛江专业处理保险纠纷律师,成功突破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帮助受害人家属拿到全额120万节假日加倍保险赔偿金。
2、保险理赔的举证责任分配: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免责情形,就要承担败诉后果,不能将全部举证义务强加给受害人家属。
3、驾乘人员意外险,应当仔细阅读特别约定,如节假日加倍赔付等特殊保障,发生事故要留意事故发生时间,充分利用保险合同约定保障权益。
4、提示广大车主:车辆买卖过户,虽然法律不强制保险过户批改,但实务中建议同步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减少后续理赔产生争议。
尤晓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