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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庆奋医疗律师:急性心肌梗死离世 家属拒绝尸检 鉴定机构退鉴 怎么破局?

2026-09-10
2026年09月10日 | 发布者:邓庆奋医疗 | 点击: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邓庆奋律师:医学+法学双背景,专注医疗纠纷11年邓庆奋,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从事医疗纠纷领域执业11年,主攻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毕业于广东医科大学(医学)与中山大学(

一、邓庆奋律师:医学 + 法学双背景,专注医疗纠纷 11 年

邓庆奋,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从事医疗纠纷领域执业11 年,主攻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毕业于广东医科大学(医学)与中山大学(法学),具备医学与法学双专业背景。执业期间,邓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能力与行业贡献,获得多项专业认可与聘任: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市调解协会聘请)、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委员会优秀委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医疗事故专业站首席律师等荣誉。邓律师立足广东,执业范围以珠三角为核心,辐射广东省内及全国主要区域,长期深耕医疗法律事务,尤其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责任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二、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患者近亲属五人(谭某等)

? 原告代理律师:邓庆奋(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 被告:某乡镇中心卫生院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 程序:普通程序,2025 年 10 月 15 日立案,2026 年 5 月 29 日公开开庭

? 结果:卫生院担责 30%,共赔偿 304122.09 元

三、案情回顾:入院仅 4 天,患者因急性心肌梗死离世

患者丘某因 "反复心悸、胸闷 1 年余,再发加重伴间断胸痛 13 小时",于 2025 年 1 月 31 日下午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房颤动、高血压 2 级很高危组。

诊疗经过:

1. 2025 年 1 月 31 日:入院,予改善循环、冠心病二级预防等对症治疗;

2. 2 月 1 日 —2 月 2 日:查房显示心悸、胸闷减轻,无胸痛;

3. 2 月 3 日 11:00:查房诉偶有心悸胸闷,医嘱复查心肌酶、肌钙蛋白;

4. 2 月 3 日 13:45:检验回报肌钙蛋白危急值(肌钙蛋白 I 15.41ng/ml),发现患者不在病房,电话嘱咐返院;

5. 2 月 3 日 14:02:患者自行返院,急查心电图提示 "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予心梗一包药并联系上级医院;

6. 2 月 3 日 14:23: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予心肺复苏、电除颤等抢救;

7. 2 月 3 日 15:38、15:42:两家市级医院医生先后到场协助抢救,均建议继续就地抢救;

8. 2 月 3 日 16:25: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诊断: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呼吸心跳骤停、冠心病心房颤动、高血压 2 级很高危组、急性胃炎、急性支气管炎、高脂血症。

四、争议焦点:医院诊疗有没有错?该赔多少?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三)赔偿项目与数额如何认定。

被告主要抗辩:①入院时肌钙蛋白阴性、心电图未见 ST 抬高,按当时诊断排除 STEMI,诊疗无过错;②抗凝非唯一方案,按房颤抗凝评分 1 分,用阿司匹林即可;③家属拒绝尸检致死因不明,鉴定意见只是 "推断";④本案属重新鉴定,受托鉴定机构资质不符。

五、代理过程与办案策略:三大关键突破

突破一:鉴定机构两度拒收,主动递交《情况说明》破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胜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鉴定。本案先后委托两家本地司法鉴定机构,均因 "鉴定技术条件不足或鉴定能力有限" 不予受理,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邓庆奋律师团队没有被动等待,而是主动向法院递交《情况说明》,提出江西南昌多家鉴定机构具备相应鉴定能力,建议随机选取。法院采纳后依法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案件得以实质推进。

突破二:锁定医方两项核心过错

2026 年 5 月 6 日,受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存在两方面过错:

1. 未进行药物抗凝治疗—— 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原则上应在抗血小板治疗基础上常规接受抗凝治疗,且患者心电图提示心房颤动,亦具有抗凝指征;

2. 病情评估及监测不到位—— 未动态复查心电图与生物标志物、未连续心电监护密观病情,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

鉴定意见明确: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 16%-44%。

突破三:顶住 "无尸检"" 重新鉴定 " 双重抗辩

针对院方 "家属拒绝尸检、死因不明,鉴定程序违法" 等抗辩,代理律师一方面坚持鉴定机构依据完整病历资料作出过错认定的效力;另一方面明确指出:此前两家机构 "不予受理" 并未形成鉴定意见,此后委托进行的鉴定不属于重新鉴定。2026 年 6 月 12 日,鉴定机构出具《回复函》,未采纳院方异议理由。法院最终采信该鉴定意见。

庭审交锋与赔偿主张

代理律师依据《民法典》第 1218 条、第 1221 条主张医方承担赔偿责任,围绕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逐项举证。原告请求按 44% 比例赔偿损失 431201.38 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鉴定费 13000 元。

六、判决结果

2026 年 8 月 3 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 认定原告损失合计 947073.64 元:其中医疗费 843.64 元、鉴定费 13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00 元、护理费 450 元、死亡赔偿金 817836 元、丧葬费 49434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65210 元;

2. 综合考虑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起病急、进展快、死亡率极高的特点,以及被告当时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条件,酌定被告承担 30% 赔偿责任

3. 判赔经济损失284122.09 元(947073.64 元 ×30%)+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 元

4. 受理费 8713 元,被告负担 5862 元,原告负担 2851 元。

七、法律分析:本案适用的核心规则

? 《民法典》第 1218 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 1221 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 1179 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 《民法典》第 1183 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规则解读: ①医疗损害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均需举证,司法鉴定是核心证据;②过错参与度决定赔偿比例,法院结合疾病凶险程度与医方过错程度酌定(本案鉴定建议 16%-44%,法院酌定 30%);③尸检并非启动鉴定的绝对前提,病历资料完整时鉴定机构仍可作出过错认定。

八、案件启示

对患者家属: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及时封存、复印病历固定证据;理性评估是否尸检,权衡死因查明与鉴定推进;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鉴定机构的选择直接影响维权结果。

对基层医疗机构: 对急性冠脉综合征(ACS)患者应严格执行诊疗指南,动态复查心电图与心肌标志物、连续心电监护、及时评估抗凝与再灌注治疗;对胸痛患者建立规范的转诊与再灌注策略。

九、医疗纠纷维权常见问题(FAQ)

Q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一般诉讼时效为 3 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Q2: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拒绝受理怎么办?
A:可向法院申请在具备鉴定能力的异地机构中随机选取,必要时由法院协调鉴定资源。本案即通过律师提交鉴定机构名单的方式成功破局。

Q3:过错参与度是什么?
A:指医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如本案鉴定认定过错系 "次要原因、参与度 16%-44%",法院据此酌定 30% 赔偿责任。

Q4:家属不同意尸检,还能做医疗损害鉴定吗?
A:可以。无尸检时鉴定机构可依据病历、检查报告等书面材料作出推断性鉴定,但证明难度会增加,是否尸检需专业权衡。

Q5:医疗纠纷赔偿项目有哪些?
A: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十、结语

一场猝然降临的疾病,让一个家庭失去了至亲;而维权路上,专业与坚持同样重要。邓庆奋律师以医学与法学双专业背景、独创的 "医疗过错三维分析法" 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当事人穿越鉴定僵局,最终获得 304122.09 元的赔偿判决。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医疗纠纷,咨询邓庆奋律师团队,让专业的人为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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