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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鉴定认定次要原因,邓庆奋律师成功争取 35% 赔偿获赔 52 万元

发布者:邓庆奋医疗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18 年 10 月 1 日,涂某因 “摔伤致右大腿肿痛” 到某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次日,医方行右股骨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术后第一天,涂某出现左下肢感觉迟钝、肌力减弱,随后左大腿后侧、左小腿、左足感觉消失,会阴区感觉消失,肛门括约肌功能弱。经诊断为马尾神经损伤。涂某住院 54 天后转至民航广州医院进一步康复治疗,但仍遗留严重左下肢功能障碍、大小便功能障碍及性功能障碍。涂某认为系医方麻醉操作及药物使用不当所致,遂提起诉讼,索赔 73 万余元。

医方辩称:马尾神经损伤属手术麻醉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方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及风险告知义务,主张从轻定责。

【律师策略与贡献】 一、精准申请司法鉴定,锁定医方过错 本案由邓庆奋律师全权代理,邓庆奋律师及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就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医方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延误诊断、延误治疗的过错,与涂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突破 “次要原因” 束缚,成功争取 35% 赔偿 鉴定意见认定医方过错原因力为 “次要原因”,按惯例对应 10%-30% 责任比例。邓庆奋律师通过庭审质证,结合医方未及早诊断马尾综合征、未及早使用大剂量类固醇激素治疗等具体过错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将责任比例确定为 35%,突破了鉴定意见的惯例上限。

三、全面核算损失,实现 52 万元高额赔偿 邓庆奋律师全面梳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 (三级、四级、八级伤残,综合系数 90%)、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最终法院认定总损失 155 万余元,按 35% 比例计算并抵扣医方垫付费用及原告欠付医疗费后,判赔 520504.51 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医方承担 35% 赔偿责任,赔偿涂某 520504.51 元 (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45000 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

【案件意义】 鉴定突破:在鉴定意见认定 “次要原因” 的情况下,邓庆奋律师成功推动法院将责任比例从惯例上限 30% 提升至 35%,实现了对鉴定意见的有效突破。

专业彰显:邓庆奋律师精准把握麻醉神经损伤的医学专业问题,将 “延误诊断、延误治疗” 等程序性过错转化为实体责任依据,展现了医疗纠纷领域 “技术破壁” 的核心竞争力。

赔偿落地:三级、四级、八级伤残综合系数 90%,最终获赔 52 万元,为患者后续康复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行业警示:椎管内麻醉后出现神经损伤症状,医方应及早诊断马尾综合征并积极干预,延误诊断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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