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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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 可否被认定为借款?

作者:张成志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7次举报


情侣分手后,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

可否被认定为借款?

 

本律师律师认为,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经双方确认后,可以认定为借款。

情侣恋爱期间,原告主张借贷,则需要承担比普通关系的人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如仅有转账记录,对于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的转账,无法排除赠与的可能,因此没有标注“借款”的转账一般不应认定为借款。但如分手后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等形式确认恋爱期间产生总金额,并进一步约定了款项性质,则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双方产生借贷合意,具有借贷事实。


张成志律师,司法部门认证律师,具有常年从事法律工作经验,曾参与湛江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海洋装备展览会海博会等非诉项目的处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湛江
  • 执业单位: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820********0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