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文学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7日 17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当事人骑电动在机动车道通行,行经路口时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当事人受伤严重,后经伤情鉴定,达到十级。经交警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与对方及保险公司不能达成协议,请律师介入。
律师点评
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接受委托后就是赔偿上要为当事人争取更多利益。可以诉请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交通事故的可以被追究责任被告需要考虑周全,不仅仅有驾驶员与保险公司,还要考虑是否挂靠、真实车主,这各方还会有不同的保险公司,在这们这个案子中有6个被告,还有一个第三人。经过专业的分析、计算,撰写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提起诉讼,经过庭上辩论,最终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裁判引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各项损失共计89552.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