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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无力赔偿,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卢停停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90次举报
2025-08-26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获得经济赔偿是伤者关注的关键问题。现实中车辆所有人仅购买交强险,或者即使购买了商业险却因驾驶人、车辆免责情形导致商业险拒赔的情形大量存在,使得伤者仅可获得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无法满足重伤或死亡的赔付金额。因而,对于在交强险范围外无法获得的赔偿,能否主张由车辆所有人进行赔偿?

一、对于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一致的情况,如保险赔付不足,不足部分自然是由车辆所有人赔偿。(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人不一致时(包括租赁、借用),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对损害发生负有过错。(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条文虽然以明文方式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负过错赔偿责任,但在实务操作中,原告要举证证明车辆所有人负有过错存在难度,且该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责任比例又是多少并未明确,这就赋予了法院自主裁量权。

以下一则案件来分析车辆所有人过错及其相应赔偿责任的比例:

张某驾驶机动车导致李某死亡,经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该车辆仅购买了交强险。

由于张某拒绝民事赔偿,李某家属作为本案原告将张某、王某、交强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本案中,由于张某被吊销驾驶证,系无证驾驶,商业险拒赔。且张某无赔偿能力,为获得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原告主张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付给没有驾驶证的张某违反了其对车辆的审慎义务,应当负赔偿责任。

庭审中,王某为免除责任,主张其不知道张某被吊销驾驶证的事实。但该辩解在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推翻。原告代理人通过询问张某,得知其被吊销驾驶证已经将近五年,而张某是王某的姐夫,双方系亲戚关系,常理推断不可能长达五年不知其被吊销驾驶证。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认为被告王某应当知道张某驾驶证被吊销的事实,其将车辆交付给被吊销驾驶证的人使用,违背了其对车辆的审慎义务,应认定其负有过错,判令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2014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时间至今11年,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纠纷,实战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7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1370820********76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