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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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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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一定通知债务人

发布者:刘敏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2日 12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许某经营业务从陈某所在的公司进货,先送货后借款,至对账时拖欠近6万元,后陈某无法联系到许某,发消息要求还钱也不予回复。

2、该案件原告主体的身份是一个核心证明事项,因对账单是原告所在公司与原告的,所在公司已经将相应债权通过内部结算转让给原告,但没有书面材料。

3、债权转让只有债权人之间自己清楚,债务人是可以拒接向受让债权的人还款的,所有务必采用有效方式送达债务人。

本案中,通过律师指导,将债权转让的程序进行了证据补充,最终被告确认了欠款并与原告调解,庭后一次性还清了拖欠了三四年的欠款。该笔债权债务顺利结清。

刘敏,中共党员,山东青凯(西海岸)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审计师,山东省风险管理先进个人,从业经验十余年,先后供职于国有大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合伙联营、劳动纠纷、加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