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敏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2日 13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许某经营业务从陈某所在的公司进货,先送货后借款,至对账时拖欠近6万元,后陈某无法联系到许某,发消息要求还钱也不予回复。
2、该案件原告主体的身份是一个核心证明事项,因对账单是原告所在公司与原告的,所在公司已经将相应债权通过内部结算转让给原告,但没有书面材料。
3、债权转让只有债权人之间自己清楚,债务人是可以拒接向受让债权的人还款的,所有务必采用有效方式送达债务人。
本案中,通过律师指导,将债权转让的程序进行了证据补充,最终被告确认了欠款并与原告调解,庭后一次性还清了拖欠了三四年的欠款。该笔债权债务顺利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