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刘X与穆X原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穆X将其名下房屋赠与刘X,并签订《赠与协议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离婚后,穆X以《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为由起诉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我所在接受被告刘X委托后,指派李强律师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我们结合法律法规对案件做了细致分析:
1.首先《赠与协议书》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双方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赠与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另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原告的赠予行为已经完成12年多,其撤销权早已消灭。
3.即便前两条原告都不占理,但是如果赠与有违原告真实意思,那原告就能胜出。现实操作中这样的案例很多。所以原告只需要咬定赠与协议是在被告胁迫下写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我们从被告处了解到的情况是:原告为让被告生下孩子,曾经以用刀割自己的动脉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诚意,进而又以赠予房屋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心,而且原告还找来自己的老乡朋友来做证明人,并且把产权证、土地证交给被告,以达到让被告放心的目的。现在孩子都11岁了,原告却说当初是被胁迫的。
本案的难点在于原被告签订《赠与协议书》之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一直都是原告。查阅相关案例,判决中的观点大都是对被告不利的:支持撤销赠与。因为那些案例中都是认定了不是原告真实意愿,赠与是基于共同生活基础上的,既然都离婚了,那提出撤销赠予方的真实意愿法律是支持的。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到底原告有没有说谎,能否自圆其说。李强律师查阅了之前原被告双方离婚诉讼中多次开庭的庭审笔录,找出被告与其子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的证据。原告急于证明赠与协议是在被告胁迫下写的,我们因势利导,反而让原告自认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是为了孩子——这一幕够戏剧吧。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这种赠予,就属于一种负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依法不可撤销。
最终法院认定此赠与行为是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依法不可撤销,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官维持原判,同样驳回了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