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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致人死亡事后自首、全额赔偿家属,本所律师助力不起诉不留犯罪记录

发布者:北京市京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7月02日 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上海某中学见习教师,2025年7月18日晚驾驶轿车右转弯驶入停车场时,因疏忽大意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倒地受伤,次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主要责任。

案件经过: 案发后,陈某某立即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案件办理过程中,在代理律师刘国华的专业辩护和积极协调下,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

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某某虽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代理律师刘国华的努力下,案件最终取得了不起诉的良好结果,避免了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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