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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请求兑付被拒 持票人应积极行使追索权

发布者:左木岚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31日 19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2年3月7日被告济南XX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被告,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以被告向原告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被告承诺以开具利息票据的方式支付原告利息6666元。2022年4月25日被告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开具了一张票据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汇票,同日被告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6666元的利息票据,两张汇票的到期日均为2022年6月8日,收款人均为原告,汇票记载“可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 2022

4月25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两张汇票到期后原告持汇票向被告提示付款、请求兑付时,均被拒付。

[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遵照履行。原告将票面金额 2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票据票面金额等额的转让对价,双方约定以被告向原告重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故本院确认原告为案涉汇票的合法持有人。

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票据的合法持有人,票据到期后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案涉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本院认定原告已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取得拒付证明。原告作为合法的持票人,被告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原告对被告享有票据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06666 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烟台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票据款 206666 元及利息(以20666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

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律师点评]

经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请求兑付被拒 持票人应积极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后10日内发起提示付款,承兑人未付款的持票人应在6个月内及时通过起诉行使票据追索权,以防权益受损。

左木岚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擅长处理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房产纠纷等案件,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0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