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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主张误工损失应有确实证据

作者: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8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3次举报


前言:
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有误工收入,应有相应的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包含用人单位登记资料,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有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如受害人仅提供员工证明和工资清单,但不能合理说明其所从事的岗位,亦不能同时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毛某己与李某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有误工收入,应有相应的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对其主张的误工损失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强驾驶重型货车,沿路行驶时,与原告毛某己骑三轮车相撞,导致原告毛某己受伤且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毛某己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毛某己被送往医院救治。

被告李某强驾驶的重型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

毛某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2387.53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原告毛某己主张的误工费如何认定问题。原告已年满60周岁,且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缴税凭证等证据与后勤工资清单相印证,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的误工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毛某己各项损失共计26355.26元、返还被告李某强2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毛某已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误工费24800元。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毛某已主张的误工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予计算误工费。上诉人毛某已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4周岁,已属于一般不予计算误工费的情形;如其主张有误工收入,应有相应的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即有用人单位登记资料,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有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以证明其主张。上诉人毛某已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4周岁,根据上诉人毛某已一审提供证明及工资表显示,上诉人毛某已月工资为6000元左右,已经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诉人毛某已却不能同时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明显不合常理,亦不符合法院认定误工费损失时依据的证据标准,故一审法院未支持毛某已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毛某已不服,申请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毛某己主张的误工费问题。毛某已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4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有误工收入,应有相应的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包含用人单位登记资料,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有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毛某已虽然提供有员工证明和工资清单,但不能合理说明其所从事的岗位,亦不能同时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故一、二审判决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作出裁定:驳回毛某己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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