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有误工收入,应有相应的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包含用人单位登记资料,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有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如受害人仅提供员工证明和工资清单,但不能合理说明其所从事的岗位,亦不能同时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毛某己主张的误工费如何认定问题。原告已年满60周岁,且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缴税凭证等证据与后勤工资清单相印证,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的误工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毛某己各项损失共计26355.26元、返还被告李某强20000元。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毛某已主张的误工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予计算误工费。上诉人毛某已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4周岁,已属于一般不予计算误工费的情形;如其主张有误工收入,应有相应的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即有用人单位登记资料,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有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以证明其主张。上诉人毛某已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4周岁,根据上诉人毛某已一审提供证明及工资表显示,上诉人毛某已月工资为6000元左右,已经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诉人毛某已却不能同时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明显不合常理,亦不符合法院认定误工费损失时依据的证据标准,故一审法院未支持毛某已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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