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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家属放弃继承遗产,债务谁来“买单”?

作者: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8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8次举报


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

可斯人已逝

是人走债消

还是父债子偿

债务谁来“买单”?

01
去世后留下遗产也留下债务

李某与张某是熟人,张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计10万元,但张某尚未还款便已去世。

张某去世后,李某多次上门索要欠款无果,便将张某的配偶、父母、子女5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张某所欠债务。但是,5名被告均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

法院另查明,张某遗产有某小区商品房中50%的份额,现妻子赵某实际居住该房。

02

法院:

妻子是遗产实际管理者

应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死亡后,其所欠原告李某的债务应由其被告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张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因张某的父母、子女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对张某的债务依法可不负清偿责任。虽然赵某也明确放弃继承,但赵某作为共有人,仍实际管理、占有和使用被继承人张某生前享有50%财产份额的房屋。


因此,妻子赵某是被继承人张某遗产的实际管理者,负有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管理的义务,应以遗产实际管理者的身份,在其所实际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所负的上述债务。故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在管理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李某的借款。

03

注意:

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仅以继承人的遗产价值为限


债务人亡故后,债权人可要求其继承人偿还,但仅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同时也警醒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注意评估债务人偿债能力。

来源: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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