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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光法律师助当事人打赢交通运输官司,全额拿到赔偿款

作者: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1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次举报

我方当事人(原告)在淘宝上购买欧式流水喷泉背景墙一套,收到货物后因尺寸问题,无法在原定位置使用,经过与卖家沟通,同意原告退货。原告委托某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回,物流公司员工取到货物后代原告填写运输单,将生成运输单据以照片形式发给原告,运输单明确载明货物保价的价值。但在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后,因在运输的过程中致使货物损坏,收货人拒绝签收。


当事人多次与物流公司(被告)沟通赔偿事宜,均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物流公司认为:

1、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只能赔偿原告运费10倍的费用;

2、运输合同中的声明价值是原告自己填写的,并非货物的实际价值;

3、原告应提交货物全损证明,否则不应当赔偿。

针对案件我们提出如下几个核心点:原被告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流公司所述的保价条款属于物流公司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未与原告协商的格式条款,这一类的条款单方面减轻了物流的责任,限制了原告的权利,且在这个案件中物流公司的快递员取货并代为下单,没有提示原告注意合同中条款限制权利的内容,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原告在下单时明确声明了货物的价值并进行全额保价,庭审时我方整理提交淘宝平台的购买记录、支付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


对于货物的损失,案涉货物至今收件人仍未收货,仍在被告处,在被告的管理、控制之下,原告客观上无法对货物的损失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在于被告。


本身货物系工艺品的特殊属性,损坏后无法继续使用,且该货物为原告向淘宝卖家退货,卖家已经答应原告全额退款,但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案外人拒收货物,无法向原告退款,故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为7560元。

最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物流公司全额赔偿原告损失,且经我们的协调,当事人实际拿到赔偿款,挽回了自己的损失。



我们在运输、邮寄一些贵重物品时,一定要对货物进行保价,这样,也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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