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方亮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5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某、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某及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黄某某、黎某某偿还借款54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22年4月20日及5月6日,被告黄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2000元、38000元,约定同年6月5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偿还15100元,余款54900元未偿。
被告黄某某辩称,借款属实,黎某某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不应由其承担。
被告黎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2022年4月20日,被告黄某某因经营抵押黄金、收购银元等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2000元。同年5月6日,被告黄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38000元。后被告偿还2000元,并于2022年5月28日就余款68000元向原告立据,约定同年6月5日前还清,逾期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到期后被告仅偿还13100元,余款54900元未偿。原告为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立据借款,原告依约交付,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余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系二被告共同生活、经营产生的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黎某某共同支付,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黄某某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黎某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54900元;
二、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林某。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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