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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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单位行贿八百余万元与员工受贿案同案处理均获缓刑

作者:王可红律师时间:2026年03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4次举报
2026-03-30

一、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23年间,陈x益、刘x奎利用其在x泰公司负责IT运维、项目管理等职务便利,被告单位深圳市xxx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成公司)在与陈、刘对接业务项目过程中, 陈x益收受贾x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90余万元。刘x奎收受贾x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后 x泰公司报警案发。



二、 办案经过

1、积极努力争取将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

    贾x系x成公司实际控制人,每次行贿都是贾x出面联系和实施,通过借款及其他名义合计给予陈x益、刘x奎一千多万元。公安经侦查最终认定贾x行贿人民币890余万元。贾x系X成公司总经理,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们团队经多次沟通研讨,本案如果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贾x的量刑非常有帮助。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我和团队邢律师积极与公诉人联系沟通,最终将本人认定为单位犯罪。

2、被告人多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差点被逮捕收押,律师及时沟通介入得以避免

  被告人贾x在案发后悉心听取律师的意见,及时全部退赃,并取得受害人单位谅解,也得以取保候审。但其取保候审后与陈x益、刘x奎多次联系,被认定有串供的嫌疑,检察院有对其决定逮捕收押的想法。作为辩护律师,得知该情况后及时制止被告人,告知其行为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又及时与检察院沟通,被告人贾x得以避免被逮捕收押的风险。一直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一直取保候审在外。


3. 主要争议焦点:

    我们担任行贿方辩护人,主张贾x行贿的金额应认定为单位行贿“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理由是目前立法对单位犯罪“数额巨大”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本案行贿方应按“数额较大”予以量刑。另一争议焦点是受贿方陈x益辩护人提出陈在职务调整后(不再负责特定业务)所收受的好处费不应计入犯罪金额。本案行贿方、受贿方同案处理,鉴于考虑到量刑平衡问题, 双方辩护人对对方辩护意见争议焦点无异议。
  
三、 判决结果

  法院对各争议焦点分别予以回应,虽然最终没有全盘采纳双方辩护人的意见,但显然在最终量刑方面法院还是有所考量——


  法院认定,陈x益职务调整后,其职责仍与原业务具有关联性,且天成公司与x泰公司的合作持续,因此贾x在此期间给予的“好处费”仍属于贿赂款,应计入犯罪总额。
 被告单位及贾x的行贿总额高达890余万元,依法认定为“数额巨大”),但在量刑结构方面还是有所考量。虽然检察院量刑建议没有建议缓刑,最终法院认为对陈x益、刘x奎、贾x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宣告缓刑。

  最终判决:

陈x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刘x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贾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x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四、本案启示与合规建议

本案为所有企业特别是科技和互联网公司敲响了警钟:

1. 对员工的警示: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犯罪。企业员工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切勿心存侥幸,职务便利不是“提款机”。

2. 对企业的警示:以单位名义行贿,不仅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也将面临高额罚金,商誉受损更是不可估量。合规经营是企业生命线,必须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3. 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企业应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加强对采购、IT、项目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并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防患于未然。

4. 法律政策的适用:本案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行受贿一起查”的坚定立场。同时,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律也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刑初xx1号刑事判决书)




2005年法学专业毕业,毕业后就从事法律方面工作,至今已近21年。先后在山东省临沂市某法院及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工作,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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