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银行三明分行向一对夫妻发放 46 万元经营性抵押贷款,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夫妻共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配偶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自 2024 年 11 月起长期拖欠本息,截至起诉时欠本金 46 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1.4 万余元。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委托我方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借款合同、夫妻共同清偿全部欠款、承担律师费与保全费,并主张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两名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二、案件分析
1.案涉借款合同、抵押登记、配偶共同还款承诺均真实合法有效,证据完整闭环;
2.借款人持续逾期还款构成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情形,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解除合同;
3.案涉债务有夫妻共同签字及书面追认,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4.房产已完成抵押权登记,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债权的费用依约由违约方承担。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确认借款合同于起诉状送达当日解除;判令夫妻二人七日内偿还全部本金、欠付利息及后续持续计收的罚息复利,承担律师费 4000 元、保全费 2910 元;银行对抵押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四、办案心得
处理银行抵押贷款纠纷,完整留存借款、抵押、催收、配偶共债确认全套证据是胜诉关键。面对被告失联、拒不出庭情形,完整举证能够固定全部债权、担保事实,实现债权与抵押权双重保障。同时诉讼中同步主张保全、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最大限度挽回金融机构经济损失。
郑丽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