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某股份制银行三明分行与一对夫妻客户签订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授信额度 一百万余元,二人以共有房产办理第一顺位最高额抵押登记,银行分两笔发放合计 102 万元贷款。后夫妻二人自 2025 年 9 月起停止还款,经银行书面催收仍拒不履约,构成合同违约。银行委托我方起诉,诉求借款人清偿全部本金、欠息、实现债权律师费与保全费,并主张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两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案件分析
1.案涉借款、抵押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抵押已完成不动产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
2.配偶出具债务共担声明,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需共同清偿;
3.借款人长期逾期,银行依约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同约定罚息、复利标准未超司法保护年利率 24% 上限;
4.律师费、保全费属于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实现债权费用,诉求具备合同与法律依据;
5.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我方完整举证链条可充分支撑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额支持银行全部诉求:判令夫妻借款人十日内偿还本金 102 万元、暂计利息 10XXX.XX 元(后续利息按合同利率、年利率 24% 上限计算至清偿完毕),承担律师费 4千元、保全费5千元;确认银行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 133 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案件诉讼费由两名借款人承担。
四、办案心得
办理金融借款案件,事前完整留存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放款凭证、催收记录、律师费票据等全套证据是胜诉关键。面对失联、拒不出庭的失信借款人,完整证据链可免去庭审对抗风险。同时需严格把控利息、罚息利率上限,保证债权主张全部获得法院支持,最大化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为后续房产强制执行、回款夯实法律基础。
郑丽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