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银行向一对夫妻发放 62 万元住房按揭贷款,开发商提供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案涉房屋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借款人自 2024 年 7 月起持续逾期,银行诉请借款人清偿剩余本金、利息罚息,主张房产优先受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开发商抗辩房屋已完成总确权、具备办证条件,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未办正式抵押,阶段性担保责任应当免除。
二、案件分析
1.案涉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逾期构成根本违约,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主张本金、利息、律师费、保全费。
2.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解除附明确条件:需借款人办妥房屋产权证且银行取得正式抵押他项权证。开发商无法举证已催告借款人办理过户及正式抵押,免责条件未成就。
3.虽房屋完成首次登记、预告抵押依法可优先受偿,但不免除开发商合同约定的阶段性连带保证义务。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请:判令夫妻借款人清偿全部欠款、承担维权费用;银行对案涉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开发商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可向借款人追偿。
四、办案心得
处理按揭贷款纠纷,需重点梳理阶段性担保条款原文,固定预告登记、逾期催收、总确权等全套证据。开发商以借款人怠于办证为由主张免责时,核心举证责任在开发商;银行无需主动督促办证,只要未取得正式他项权证,开发商保证责任持续有效。金融机构签订按揭合同时,应留存完整合同文本,逾期后及时诉讼保全,最大化保障债权双担保(房产抵押 + 开发商保证)实现。
郑丽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