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大诉张锋学博士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6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李某与他人订立《承包山地合同》,以流转的方式取得某合作社位于某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李某要求该合作社协助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合作社提出抗辩:李某属于多次流转后的承包方并未进行相应的流转合同备案,不属于最初发包合同的相对人,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资格。李某委托增城本地一位律师代理此案。一审法院判李某败诉,所有诉讼请求被驳回。李某不服,遂另行委托张锋学博士律师(副教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进行上诉。
张锋学博士律师(副教授)针对该案一审判决的败诉结果,在上诉中精准抓住以下几个胜诉点:1、未备案不影响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李某具有合法的承包方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告抗辩不成立。2、发包合同有效,后续的转包合同流转没有瑕疵,合法有效,李某获得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经多次流转,李某为最终的承包人依法应当享有发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3、被告怠于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张锋学博士律师(副教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改判李某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锋学博士律师(副教授)依靠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实现了该案反败为胜的大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