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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成功改判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发布者:大诉张锋学博士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6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李某与他人订立《承包山地合同》,以流转的方式取得某合作社位于某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李某要求该合作社协助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合作社提出抗辩:李某属于多次流转后的承包方并未进行相应的流转合同备案,不属于最初发包合同的相对人,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资格。李某委托增城本地一位律师代理此案。一审法院判李某败诉,所有诉讼请求被驳回。李某不服,遂另行委托张锋学博士律师(副教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进行上诉。
张锋学博士律师(副教授)针对该案一审判决的败诉结果,在上诉中精准抓住以下几个胜诉点:1、未备案不影响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李某具有合法的承包方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告抗辩不成立。2、发包合同有效,后续的转包合同流转没有瑕疵,合法有效,李某获得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经多次流转,李某为最终的承包人依法应当享有发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3、被告怠于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张锋学博士律师(副教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改判李某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锋学博士律师(副教授)依靠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实现了该案反败为胜的大逆转。

广东大诉律师事务所张锋学博士律师简介广东大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执业律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大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0MD030743XC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