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7805号
原告: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住所地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XX。
法定代表人:陈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北京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XX1305房。
法定代表人:余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湖南XX律师。
原告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与被告湖南XX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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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基强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人民陪审员 徐大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