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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职业学院、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2023年10月24日 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7805号

原告: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住所地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XX。

法定代表人:陈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北京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XX1305房。

法定代表人:余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湖南XX律师。

原告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与被告湖南XX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基强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人民陪审员  徐大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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