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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2023年10月24日 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督539号

申请人:陈X,女,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女,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男,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唐XX,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陈X与被申请人唐XX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于2022年3月15日做出(2022)湘0182民督53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唐XX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陈X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申请人唐XX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陈X撤回申请,应当终结督促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2)湘0182民督53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3元,由申请人陈X负担。

审判员  卞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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