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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2023年10月24日 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衡南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2民初469号

原告:肖XX,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衡阳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肖XX诉被告衡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肖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XX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 记 员  伍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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