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EPC项目发包人一句话,承包人就亏掉几百万
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济南遍地开花,但风险也跟着水涨船高。侯法政律师提醒:EPC项目里,发包人一句“按图施工但图不完善”,足以让承包人亏掉几百万元。今天把这类纠纷的症结拆开讲。
结论先行:EPC总价合同下,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工作内容,原则上应当调整合同价款;但承包人若未及时签证、未及时索赔,这笔账大概率要打水漂。
一、规则层:EPC不是“包死一切”
(一)总价合同的边界
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采用总价合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并不等于风险全包,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范围变化、标准提高、功能增加,属于价款调整事由。
问:发包人口头让加东西,没办签证,完工后能要钱吗?
答:难。EPC索赔的黄金法则是“先签证、后实施”,口头指令加上事后补证,在诉讼中往往被认定为举证不能。
(二)过程性资料决定成败
过程性验收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影像资料,是EPC索赔的生命线。济南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高度重视过程资料的完整性与连续性。
二、案例:八百万增项的攻防战
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某工程总承包企业处理一起EPC合同纠纷,项目位于济南,合同总价约两亿元。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多次口头要求提高装修标准、增加智能化功能,涉及金额估算八百万元。承包人碍于合作关系,未办理书面变更。
我方介入后,首先做证据抢救:从监理例会纪要、发包人工程部邮件、施工影像、材料进场验收单中逐项还原增项事实与指令来源,形成变更事实的证据闭环;其次梳理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与索赔程序,确认程序瑕疵的可补救性;最后通过司法鉴定固定增项工程量与造价。
最终,法院认定其中六百二十万元属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判决据实调整合同价款。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这也给当事人上了沉重一课:EPC项目,过程留痕就是钱。
三、实务操作要点
(一)建立“指令必签证”的内部铁律,任何发包人指令,24小时内书面确认。
(二)会议纪要必须双方签字,监理签认同样重要。
(三)索赔通知严格按合同期限发出,过期失权。
四、风险预警
不建议承包人在EPC项目中当“老好人”,关系思维替代不了合同思维。尤其不建议“先干了再说”,工程行业的账,从来都是谁留痕谁有理。找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就要找懂工程、懂造价、懂索赔程序的专业律师。
回到开头:你的EPC项目,发包人有没有过“口头加活”?这笔账,你算清了吗?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涵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解决。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EPC与全过程咨询类纠纷,建议交给专业工程律师,不建议由不熟悉总承包规则的人员冒险处理。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