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问题,现行司法实践的核心结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则需根据修复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工程款请求。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与法律后果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建工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这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无效情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即挂靠情形。挂靠合同因违反建筑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5.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招投标文件。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具有不可返还性,无法适用“返还财产”规则,只能采用“折价补偿”方式处理。因此,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承包人无权获得工程款,而是需要依据特殊规则确定补偿标准。
(二)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的核心规则
(一)质量合格前提下的折价补偿
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的核心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承包人已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工程建设,且工程质量合格,若不允许其获得任何补偿,将导致承包人遭受重大损失,而发包人获得不当利益,显失公平。因此,司法解释参照合同约定确定折价补偿标准,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实现了利益的合理平衡。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标的额逾2000万元的无效合同工程款纠纷时,合同因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济南某法院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支持了承包人的请求,判决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这一裁判体现了质量合格前提下折价补偿规则的基本适用。
(二)质量不合格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更为复杂。根据建工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则分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并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折价补偿。修复费用可从工程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另行承担。
2.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及损失赔偿责任。此时,承包人不仅无法获得工程款,还可能面临额外的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质量不合格的认定通常需要经过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确定不合格的具体部位、原因及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的确定也是司法鉴定的重点内容之一。
(三)多份合同无效时的参照标准
在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往往签订多份合同,如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等。若多份合同均无效,应参照哪份合同确定折价补偿标准?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通常需要审查以下因素:哪份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与实际施工范围一致;哪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与实际付款方式一致;哪份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工期一致;哪份合同有双方实际履行的证据(如签证单、结算单等)。
若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或实际履行的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履行。此时通常需要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一、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预警
(一)操作建议
1.合同效力审查: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首先审查合同的效力。通过审查承包人资质、招投标程序、合同签订过程等,确定合同是否无效。若合同无效,应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从“请求支付工程款”调整为“请求折价补偿”。
2.质量合格证明: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质量合格是获得工程款或折价补偿的前提。承包人应收集竣工验收报告、质量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若工程未竣工验收,应申请质量鉴定或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质量合格。
3.实际履行合同确定:若存在多份合同,应重点收集证明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如签证单、结算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这些证据是确定参照标准的关键。
4.损失赔偿主张:合同无效后,除折价补偿外,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若发包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如明知承包人无资质仍与其签订合同),承包人可主张损失赔偿,包括停工窝工损失、材料价格上涨损失、融资成本损失等。
(一)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需特别警惕的是,不少承包人认为合同无效后就不能主张工程款,从而放弃维权。实际上,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工程款请求权的消灭,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有权获得折价补偿。这一误区导致不少承包人丧失了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另一个常见误区在于认为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实际上,合同无效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无效,承包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违约金。但承包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主张因对方过错导致的损失赔偿,该损失赔偿在效果上类似于违约金,但法律依据和举证要求不同。
一、问答对模块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发包人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答: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及相关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且已投入使用的,发包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工程投入使用的事实本身即表明工程质量符合使用要求,发包人再主张质量不合格通常不予支持。此时,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需注意,若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且该问题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发包人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之规定主张权利。实务中建议承包人在工程交付时与发包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明确工程交付时的状态,避免日后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一、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高频争议问题。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醒:合同无效不等于权利消灭,工程质量合格是获得折价补偿的核心前提。不建议委托无工程背景律师处理此类纠纷,因为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涉及合同效力审查、质量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损失赔偿计算等复杂问题,非专业律师往往难以把握关键节点。建议在合同签订阶段即进行合规审查,避免合同无效风险;在合同无效后,及时调整维权策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保护。
附录:引用规范性文件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