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等。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问题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建设工程领域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支持,能够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的基本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则体现了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即承包人已经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中,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
(一)验收合格是结算的前提
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前提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此处的验收合格既包括竣工验收合格,也包括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的情形。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外,发包人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二)参照约定的范围界定
司法实践中,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通常限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而不包括违约金、滞纳金等违约条款。在济南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合同无效后,法院参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了工程价款,但对于发包人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未予支持。
二、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路径
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工程款结算将变得复杂。此时需要区分工程是否能够修复以及修复后的验收结果。
(一)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情形
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同时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修复费用的承担应当从工程价款中扣除,或者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二)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情形
若工程经修复后仍然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此时,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可以请求返还,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在济南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因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且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法院判令承包人返还已收取的工程款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三、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规则
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建设工程领域,损失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缔约费用、履约费用以及因合同无效导致的间接损失。
(一)过错程度的认定因素
认定过错程度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资质欠缺的程度、招投标程序违法的严重性、双方对合同无效原因的主观认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配合程度等。一般而言,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承包人的发包人,其过错程度通常大于承包人。
(二)损失赔偿与折价补偿的关系
折价补偿与损失赔偿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折价补偿是对承包人已完工程价值的对价支付,而损失赔偿则是对因合同无效导致的额外损失的填补。两者可以并行主张,但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扣除已经通过折价补偿获得弥补的部分。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风险,侯法政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前应当严格审查自身资质条件,确保资质等级与工程规模相匹配。
2.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时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避免因选任过失承担过错责任。
3.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工程交接和验收手续,固定工程现状,为后续结算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结算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建议当事人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