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在发包方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获得工程款清偿,有效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特殊保护制度,对于保障施工企业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背景:发包方破产清算下的工程款追索
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了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五千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因资金链断裂,仅支付工程款两千万元,剩余三千万元无力支付。此后,发包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众多债权人申报债权,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材料款、工程款等。施工方在申报债权的同时,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与范围
(一)行使主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享有该项权利。本案中,施工方作为总承包人,具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
(二)行使期限。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施工方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六个月内即主张了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定期限要求。
(三)优先受偿的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施工方主张的优先受偿范围仅限于工程款本金三千万元,不包括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
三、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实现
在发包方破产清算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别除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及抵押权受偿。律师团队代理施工方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报告、优先受偿权主张函等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施工方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施工方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优先受偿金额为三千万元。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施工方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有效避免了“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
四、专业提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实务要点
(一)及时行使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明确的行使期限,承包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权利。建议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尽快主张,最迟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二)明确主张方式。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发函等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发包方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财产保全的配合。在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同时,建议申请对涉案工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发包方转移、处分工程财产,确保优先受偿权能够实际实现。
(四)与抵押权的冲突处理。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可能发生冲突。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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