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因质量争议引发工程款纠纷,最终经司法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后,施工方成功获得全部工程款。工程质量与工程款支付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两者相互关联又时常产生冲突,如何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一、案件背景:质量争议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挡箭牌”
某装饰装修工程由施工方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八十万元。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墙面存在裂缝、地面平整度不达标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三十万元。施工方则认为,发包方提出的所谓质量问题属于一般瑕疵,并不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且发包方已经实际入住,应当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双方协商不成,施工方诉至济南某法院。
二、争议焦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一)发包方的抗辩理由。发包方在诉讼中主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现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施工方无权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发包方提交了自行拍摄的照片及视频资料,用以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
(二)施工方的反驳意见。律师团队代理施工方提出以下抗辩:首先,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且发包人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其次,发包方提交的照片及视频资料系其单方制作,无法证明拍摄时间、地点及形成原因,不能作为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再次,即便存在一般质量瑕疵,也属于保修责任范畴,而非拒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
三、司法鉴定:以专业结论定分止争
为查明工程质量状况,法院依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现场勘查、取样检测、数据分析后,出具鉴定意见: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墙面裂缝系温度应力引起的表面龟裂,不影响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地面平整度偏差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工程整体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验收标准。
四、裁判结果:支持施工方全部诉讼请求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涉案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发包方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剩余工程款三十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五、专业提示: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要点
(一)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的区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分部分项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等过程性验收环节,这些验收合格并不等同于整体工程质量合格。但最终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方擅自使用,原则上应当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不得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二)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质量状况。因此,发包方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当注意保全证据,及时申请鉴定,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三)保修责任与工程款支付的关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但保修责任与工程款支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发包方不得以工程存在一般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而应当通过保修程序或另行主张赔偿的方式解决。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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