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并获得支持。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一、案件背景:层层转包下的实际施工人困境
某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甲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中标承建。甲公司中标后,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张某实际施工。张某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进场施工,完成了约定的工程内容。然而,乙公司收取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后,仅向张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一百二十余万元迟迟不予支付。张某多次向乙公司催要无果,且甲公司以与张某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付款。
二、诉讼策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起诉发包方
(一)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律师团队接受张某委托后,经调查取证,确认甲公司尚欠乙公司工程款约二百万元。据此,律师代理张某以甲公司(发包人)、乙公司(转包人)为被告,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二)举证要点。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需要证明以下事实:一是其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二是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即使是口头合同或无效合同);三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实际交付使用;四是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律师团队整理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机械租赁协议、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张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及施工事实。
三、裁判结果: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虽然其与乙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其所施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甲公司作为发包人,尚欠乙公司工程款一百五十余万元,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张某承担责任。最终判决乙公司向张某支付工程款一百二十余万元及利息,甲公司在欠付乙公司工程款一百五十余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专业提示: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注意事项
(一)证据意识。实际施工人往往缺乏规范的合同管理意识,施工过程中应注重收集保存能够证明施工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签证单、材料采购凭证、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现场影像资料等。
(二)诉讼时效。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三)优先受偿权的限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仅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因此,实际施工人更应注重通过诉讼保全等措施保障后续执行。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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