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施工企业完成厂房建设后,发包方以屋面渗漏、地面开裂为由拒绝支付尾款一百二十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修复费用。施工企业委托律师应诉,最终法院驳回发包方全部反诉请求,判令其限期支付尾款。
一、工程质量争议的攻防焦点
(一)过程性验收合格与工程质量合格的混淆
发包方常以工程存在局部瑕疵为由主张整体质量不合格,进而拒付工程款。但工程实践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分项工程均经过过程性验收并确认合格,发包方在后续使用中又以同一问题主张质量缺陷,逻辑上难以自洽。
(二)擅自使用后的质量抗辩限制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发包方往往以提前使用系迫于经营需要为由试图规避该条款。
二、律师代理的应诉思路
1.区分过程性验收与最终质量责任
律师系统整理各分项、分部工程的过程性验收记录,证明施工节点均已验收合格;同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将争议焦点从有无瑕疵转向瑕疵成因及责任归属。
(1)破解对方质量鉴定申请
针对发包方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律师从鉴定机构资质、检材来源、鉴定方法、适用标准四个维度提出质证意见,指出其未区分施工缺陷与设计缺陷、材料缺陷,导致结论缺乏客观性。
①反诉与本诉的联动处理
在应诉同时,律师代理施工企业就尾款提起本诉,将压力反向传导。最终法院认定发包方擅自使用在先,且未能证明质量缺陷系施工方原因所致,驳回其反诉请求。
三、专业提示
过程性验收合格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虽不等同于整体工程质量最终合格,但在发包方擅自使用或拖延验收的情形下,具有关键的证据价值。建议施工企业重视过程性资料的归档管理,遇到质量争议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律师在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房屋买卖及租赁等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始终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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