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工程总承包项目因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区分不清引发争议,律师介入后总包单位成功胜诉。本案由山东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代理,凸显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区分在实务中的关键意义。
一、过程性验收引发的认知误区
(一)分部分项验收通过即视为整体合格?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会经历多次过程性验收。许多发包人误以为过程性验收合格即代表整体工程质量合格,可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后续工程款或要求提前竣工备案。济南某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发包人即以过程性验收合格为由,主张工程已满足付款条件,要求总包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二)过程性验收的法律性质
过程性验收系对施工过程中某一阶段、某一分部工程质量的阶段性确认,其目的在于确保后续施工具备安全条件,而非对整体工程最终质量的终局性评价。将过程性验收合格等同于工程质量合格,既不符合工程技术规范,也缺乏法律依据。
二、律师抗辩与法律适用
(一)精准区分两种验收的法律意义
侯法政律师在代理该工程总承包案件时,重点论证了过程性验收与竣工验收的法律区别。过程性验收仅确认该阶段工程符合继续施工条件;而工程质量合格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以竣工验收报告为最终依据。发包人混淆二者概念,意图转嫁质量风险、拖欠工程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援引规范与案例强化论证
律师团队检索了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规则,结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中间交工与竣工验收的条款约定,系统论证了总包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对所谓「质量缺陷」不承担最终质量责任。同时,律师指出发包人拖欠进度款已构成违约。
三、胜诉结果与专业提示
(一)法院采纳律师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过程性验收合格不能替代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以过程性验收中的个别瑕疵主张总包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缺乏依据。同时,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构成违约。最终判决总包单位胜诉,发包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工程总承包风险提示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过程性验收与竣工验收的标准及法律后果;2.过程性验收文件应当注明「阶段性验收,不代表整体工程质量最终合格」;3.遇到发包人以过程性验收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具有高度专业性,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的区分更是实务难点。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您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是否遇到过验收标准争议?欢迎留言探讨。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