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力玮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1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成功帮助未成年人维权,XX公司同意支付赔偿,我方遂撤诉。
原告:孔X,男,2004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XX,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XX12#一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0303MA8NTRCR1C。
经营者:巨XX,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南、文化路东瀚海北金商业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535195X9。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兼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