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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转让合同纠纷

发布者:曹震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9日 4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 年5月11 日,原告严某( 甲方)与被告王某 (乙方)签订《KTV 转让合同》,合同约定: 1.甲方将自有“XX量贩式 KTV”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里面包括所有设施设备及剩余水电费 ) ,作价人民币 900000 元。2.付款方式: 乙方自愿给甲方按市场价供应河沙或山沙,总计 300000 元,作为抵扣合同款项的一部分(拖沙时提前预约,随时足量供应); 乙方须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7 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2023年1月15日、2月 15日3月15 日分别支付人民币 60000元,总计 600000 元。3.此协议签订之日前,“XX 量贩式 KTV”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并处理,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此协议签订并生效后的“XX量贩式 KTV”所有经营及日常管理甲方均不得再参与,所有债权债务以及其他一切相关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4.本合同签订即生效,如乙方不能如期付款,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本 KTV,乙方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承担因自身违约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5.以上条款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作为违约金。6.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于 2022 年 5 月15日正式进入“XX量贩式 KTV”经营。2022 年6 月 15 日,原告方人员向被告催要转让费,被告王某未支付。2022 年6 月21 日,原告方人员再次找被告王某催要转让费,被告王某仍然未支付。翌日凌晨,原告方人员锁了“XX量贩式 KTV”大门,后被告王某即退场未再经营。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KTV 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严某请求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KTV 转让合同》已经解除,被告王某予以认可,故对原告严某该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在《KTV 转让合同》第二条中约定,被告须于 2022 年6 月 15 日向原告支付转让费 60000 元,原告方人员分别于 2022年6月15日、2022年6月 21 日两次催要该转让费,被告均拒绝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即 270000 元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分高于原告遭受的损失,考虑到被告应当于 2022 年 6 月15 日向原告支付转让费 60000 元,该费用为原告可期待利益损失,故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 60000 元。本案合同纠纷与双方的借款纠纷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选择按转让合同纠纷起诉,故 50000 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本案中不子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严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KTV 转让合同》已解除;

二、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某支付违约金 60000 元;

曹震律师,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冈
  • 执业单位: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120********28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