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许律师

  • 执业资质:1620120**********

  • 执业机构: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期徒刑中又加上新罪具体如何判刑

发布者:尚许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223人看过


1、有期徒刑中又加上新罪的判刑:把之前剩余的刑期与新罪被判处的刑期加在一起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