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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物业,看这一篇就够了!

发布者:刘淼淼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615人看过


对付物业,看这一篇就够了!

物业不作为、服务态度差、乱收费、小区停车杂乱等。物业管理一直是大部分人的“老大难”问题,无数次反馈,一直得不到解决。对于这种情况,该去哪里投诉,能不能直接把物业换了呢?
物业最怕的几种投诉方式,有了这些,轻松拿捏物业:
1、向居委会请求协调:当物业管理失序情况出现,居委会需要履行其相应的物业管理职责。居委会可以直接参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2、向街道办反映情况,街道办可以直接或间接指导物业的工作,所以一般物业公司都会听从街道办工作建议。
3、有违规占用公共区域位置,私搭乱建,违规出售车位等情况。直接拨打12345,询问当地房管局电话,进行投诉。
4、如果你们物业费也是从来没有开过发票,可以拨打12366举报物业涉嫌偷税漏税;
5、拨打96119,投诉消防不合格比如楼前停满电动车,楼道堆满杂物,拍照取证投诉当地消防部门;
6、如果物业有乱收费、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拨打12358;
7、成立业委会,经业委会半数同意就可以直接替换物业公司:
(1)到期不续聘
在物业服务合同快到期时,业委会可以提前3个月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要不要续聘。
如果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到期后服务继续履行。
但处于随时可以解除的状态,只要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提前2个月通知即可。
《民法典》第948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2)协商终止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致解除物业合同。
如果协商不成,但是出现了物业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直接解除。
(3)业主大会单方解除合同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条件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投票2/3以上通过,就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民法典》第946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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