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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李X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万兴敏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3日 6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2019年4月4日陈X(甲方)与李X(乙方)签订干洗店转让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就XX干洗店所有权转让及附属权益的转让事宜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将店铺的所有权(包括加盟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全部转让给乙方,但不包括该店铺租用的房产的所有权;甲方2019年4月4日之前配合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将经营者变更为乙方。或根据实际需要,甲方注销营业执照,乙方重新申请营业执照;甲方保证该店铺享有XX品牌永久加盟使用权,若乙方不能继续使用XX品牌及商标,则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甲方退还乙方定金及转让金。2017年8月10日,陈X与XXX连锁管理机构、上海XX公司签订XXX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特许经营期限从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约定加盟费30000元,上海XX公司授权陈X使用“sunway”“塞维”“健康”商标和“XXX”品牌以及相应的特许经营权;陈X不得在未经上海XX公司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对被特许加盟店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进行变更、转让、租赁、承包经营等类似行为以使得被特许加盟店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发生变更;陈X必须统一接受和使用上海XX公司的成套洗衣设备、耗材及所有商品供应,不得使用或销售非上海XX公司供应的设备、耗材和商品等,如果陈X使用和销售非上海XX公司提供的设备、耗材、商品等,上海XX公司有权要求陈X支付违约金,且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取消知识产权及“sunway”“塞维”“健康”商标和“XXX”的使用权。陈X转让的XX干洗店,2017年9月创办,未领取营业执照。李X接手实际经营后,上海XX公司已不在登记注册地,属经营异常情形,该加盟店已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上海XX公司统一提供的洗衣设备、耗材、商品等,也无法接受上海XX公司进行统一的技术管理、服务及各类的专业培训。据此,生效判决认定李X无法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陈X辩称李X可以通过市场采购来获取洗衣耗材以及对洗衣设备保养以实现合同目的的主张,系单方对合同条款作出变更,并可能由此带来陈X与XXX连锁管理机构、上海XX公司签订XXX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风险,故本院对此辩解不予采信。至于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可依据相关的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申请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裁判分析过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陈X的再审申请。

万兴敏,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执业以来办理的案件涉及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及非诉案件(破产清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