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翟振振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12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黄XX,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5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XX,河南XX律师。
辩护人黄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黄XX,男,2000年3月22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睢县人民法院批准,于2021年7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2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黄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祝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翟XX、
黄XX、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底,被告人黄XX网上认识的人员宋X(真名宋XX)让黄XX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每套银行卡(包括U盾、手机卡)3000元,并让宋X与收卡人员在“蝙蝠”软件上取得联系。之后,黄XX让其妻子程X和被告人黄XX办理了银行卡,之后黄XX将自己的一套银行卡、程X的一套银行卡、黄XX的三套银行卡送到福建龙岩交给收卡人员,供诈骗分子收转赃款,黄XX获利3000元。经核算,黄XX的农行卡接受诈骗资金25.382412万元;黄XX的三张银行卡接受诈骗资金102.178393万元;程X的银行卡接受诈骗资金51.457312万元;现查明,上述诈骗的资金中84万余元系肖X、马X、施XX等36人被诈骗的资金。后被告人黄XX主动与当地派出所民警取得联系,交代了贩卖银行卡的事实,民警让其等候通知。2021年4月26日,被告人黄XX在安微省淮南市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黄XX、黄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承诺书、情况说明;证人程X、殷X、肖X、马X、冯X等人的证言;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XX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在案件审理阶段,其家属已全部退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XX的行为构成自首,因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X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可以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黄XX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黄XX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XX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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